小燈泡命案被告王姓男子因精神疾病,未被判處死刑,士林地院指出,民意調查顯示社會瀰漫將殺童者「除之而後快」的情緒,法官同處相同社會體系,豈能不察?但仍必須屏除個人情緒,在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下,獨立審判,因此依據聯合國兩公約,無法對精神障礙之人科處死刑。小燈泡命案的審判長為蔡守訓,因偵辦扁案聞名,法官審酌,因聯合國兩公約制定,無法對精神障礙及身心障礙之人科處死刑,雖然已因兒少法加重其刑,但範圍仍在「無期徒刑」、「10年1月以上、20年以下有期徒刑」等範圍宣告其刑。判決指出,王男進入看守所後,經過思覺失調症的藥物治療,仍有等待四川女子傳宗接代的妄念,對藥物的排斥和病識感低,還平板的情緒示範如何殺人,毫無同理心和罪惡感,很難期待王男回歸社會後,能主動持續服藥控制病情。法官認為,雖然不能處以死刑,但若判處王男長期自由刑,入監執行完畢後,仍處壯年,可能會讓社會暴露在重大暴力犯罪的風險中,因此科處最高刑度「無期徒刑」,才能兼顧正義、充分評價被告罪責、並降低社會風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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