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黃姓婦人於2014年4月控告蘇姓婦人與先生相姦,刑事部分黃勝訴後,黃於2016年5月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,橋頭地院民事法官以黃請求侵權賠償超出2年時效,逾2016年4月15日最後期限達39天,判黃婦敗訴,全案仍可上訴。 黃婦於2014年4月,指控蘇姓婦人明知許姓男子為黃配偶,2012年11月起,蘇與許在高雄市一家汽車旅館等地發生性行為,高雄地院判蘇觸犯相姦罪,判刑9月。 黃婦主張,蘇與許相姦行為,侵害她與先生間婚姻生活美滿與幸福,兩人多次發生性關係,時間上橫跨2012、2013年,長時間侵害她權益,精神上受到莫大痛苦,請求損害賠償300萬元。法官調查,黃婦於2014年4月16日在高雄地檢署首次開庭時,蘇自白與許相姦,黃當天即得知蘇為賠償義務人,依民法規定,請求侵權賠2年消滅時效,應從2014年4月16日算起,最晚應於2016年4月15日提出請求,黃婦遲至105年5月24日提起,已超出最後請求期限39天,蘇得拒絕給付,駁回黃婦請求。高雄市黃姓婦人控告蘇姓婦人與先生相姦,請求精神損害賠償,橋頭地院民事法官以黃請求侵權賠償超出2年時效,判黃敗訴,圖為橋頭地院外觀。記者黃宣翰/攝影 分享 faceboo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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